农药质量与标签监督检查方案
一、抽查时间:2007年9月20日—10月20日
二、抽查产品和任务
抽查产品:主要农作物用产品,尤其是经济作物病虫害用药的产品质量和标签。
抽查任务:福建、广东、广西、四川、山东、湖南、江苏、浙江等省各抽150个;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河北、湖北、江西、河南等省各抽
120个;陕西、山西、吉林、辽宁、安徽等省各抽90个;云南、海南、内蒙古、黑龙江、贵州、宁夏、甘肃、青海、新疆等省各抽60个(产品质量和标签均为同一产品)。
三、抽查重点
(一)重点检查市场上违规生产、销售甲胺磷等禁用农药产品,5种高毒农药的替代产品是否含有甲胺磷等禁用农药成分,并就本辖区内5种高毒农药的库存情况进行一次摸底调查。
(二)近年来全国农药市场抽查和小麦及水稻交叉抽查中,涉嫌农药质量和标签存在严重问题的企业和产品(各省辖区内的涉嫌企业及其产品名单,见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农药监管网络联动系统网")。
(三)主要农作物生产用药量较大的地区,重点是蔬菜、水果、茶叶等主要生产基地的农药生产、经营企业。
(四)市场监管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地区。
四、样品检测
(一)检测项目
样品检测除了常规项目必须按标准进行定性与定量检测外,还须对每个产品是否掺杂甲胺磷等5种高毒禁用农药及其他未经登记的农药成分进行定性与定量的检测。
(二)检测方式
各省农业厅负责检测本省抽取的样品,并负责将其检测结果按程序通知被抽检的有关生产和经营企业。
五、判定依据和原则
(一)农药产品质量标准
严格依据农药产品质量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检测和判定。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执行已备案的企业标准的,应向所抽查产品的生产企业索取,索取有困难的,可从生产企业所在省的农药检定所获取,有关省药检所应积极配合,给予支持。
(二)农药产品质量检测项目
外观;有效成分含量;乳液稳定性(对乳油、水乳剂、微乳剂产品);酸碱度或pH值;悬浮率(对可湿性粉剂、悬浮剂、悬乳剂产品);其它主要辅助指标(视剂型不同自定)。
(三)农药产品质量判定原则
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判定,各项技术指标均符合标准要求或仅一项辅助指标(外观、pH值等辅助指标)不符合指标要求的,综判为合格产品;凡有效成分含量、悬浮率、乳液稳定性指标中一项不合格或两项以上辅助指标不合格的,综判为不合格。如在检测时发现产品中含有禁用或其他农药成分的,应在"农药市场抽查质量不合格产品统计表"的"备注"栏中说明其种类及其含量。
(四)农药标签判定原则
标签抽查结果按以下原则判定:一是标签合格产品。标签内容与登记批准内容基本一致。二是假冒、伪造或无农药登记证号产品。三是标签严重不合格的农药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标签严重不合格:随意使用未经批准的商品名称或假冒他人商品名称的;未标明登记批准的中文通用名称或农药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称的(部分农药品种暂无中文通用名称的除外);随意扩大使用作物或防治范围的;剧毒、高毒农药产品未明确标识的;无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的。四是标签其他不合格农药产品。请详细注明不合格的原因。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农药抽查机构,严格按照此次抽查方案的要求,深入市场和企业,力求了解到真实情况。抽查工作要做到抽查程序合法,抽查文书完整,严格依法行政。
(二)严格保密
实施抽查前,任何人不得向被抽查生产、经营企业透露抽查工作的消息。
(三)注意事项
一是执法人员在填写样品抽样单时,其内容必须与所抽产品标签内容一致,尤其是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登记证号等内容不得有误。二是填好的抽样单上应当有被抽查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抽样单上盖公章的,应在抽样单上注明情况。三是对在市场上抽取的样品,有关样品检测单位应在检测前及时与标称生产企业进行产品确认(在生产企业内抽的可以不确认)。所有样品检测结果出来后,要及时将检测报告告知标称生产企业和被抽经营单位。告知方式一律用特快专递形式,并务必保存好送达凭证。四是检测报告填写的有关内容必须与抽样单上填写的内容完全一致。
(四)材料报送
11月15日前,各省农业厅要将样品检测结果、样品标签检测情况以及高毒农药库存及处置情况以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形式上报到农业部农药检定所。